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院内转专业实施细则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院内转专业实施细则(试行)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深化和完善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提升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度,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和《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工作严格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工作组织

第四条学院成立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学院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教务部、学生工作部、监察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具体职责为:审定转专业工作总体方案,指导全院转专业工作,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专业(类)准入条件与录取办法,审定各专业(类)可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处理转专业工作中的投诉与异议等。教务部具体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二级学院成立各自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为系(专业)负责人、辅导员和教师代表等,下设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职责为:制定二级学院转专业工作方案,制定专业(类)准入条件与录取办法,确定专业(类)可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组织专业咨询工作,组织对申请转入学生的考核,转入学生的已修学分认定与教学实施等工作。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外),根据学业基础和兴趣特长,可在全院范围内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工作在第一、二、三学期开展。

第七条 按照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录取的艺术类专业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非艺术类专业学习。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2.部、省招生主管部门和学院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的专业;

3.本科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学院教学改革需要除外);

4.正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5.应予开除学籍或退学的;

6.从外校转入的;

7.已转过一次专业的(包括要求转回原专业)。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二级学院于每年4月底向教务部上报各专业(类)转专业准入条件与录取办法,经学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公布。

第十条 每学期第9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师资队伍与教学条件情况上报各专业(类)可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各专业(类)可接受转入学生计划数原则上为当年专业(类)招生计划数5%~30%(或50%100%?)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公布。

第十一条每学期第10周,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普通本科生校内专业调整申请表》;第11周,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按转入专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送至教务部。

第十二条每学期第12~13周,转入专业(类)所在二级学院按准入条件与录取办法进行考核,按可接受名额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报教务部。

第十三条转专业拟录取学生由教务部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学期开学初试读2周,试读通过的正式名单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后发文。同意转专业的学生转入新专业(类)学习。

第五章 异动管理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在转入新专业学习前试读2周,如不适应可申请返回原专业学习,2周后原则上不允许再更换专业。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完成后,若遇转入转出专业收费不一致,则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六条接受转入二级学院做好转入学生的已修学分认定、转换及课程修读的指导工作。学生转专业时已取得的学分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与转入专业要求相同或要求更高的课程,予以承认其学分;

2、其他课程记入通识选修课学分。

第十七条转专业学生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退伍复学学生转专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级起实施,由学院教务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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